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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对国有企业的恶意经营

1998-04-13 来源:光明日报 孙乃纪 我有话说

目前,国有企业改革进入了一个关键时期。分析各种企业经营行为可以发现,在有的企业中,少数经营者对企业恶意经营,导致企业亏损、国有资产流失。如何准确地界定这些人的行为及其性质,杜绝这种现象的滋长,是国有企业改革顺利进行的重要保证,应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关注。

典型的恶意经营行为有:在企业的合资、采购、销售等交易活动中,出卖企业利益,收取对方给予的回扣;以自己亲友的名义开办企业,和所掌管的国有企业建立业务联系,通过高价买进、低价卖出等手段,把国有企业的资产转移到自己手中;以向境外投资的方式,转移国有资产,然后在境外把资产侵吞。近几年,一些国有企业厂长经理的恶意经营行为屡见报端,手段恶劣,花样繁多,有增无减,个别案例触目惊心。

从理论上说,恶意经营是指这样一类行为:经营者本人对于错误决策的不良后果明了无疑,经营者也有能力预先避免、中途制止、事后挽回错误决策造成的损失,但却故意作出对企业不利的选择,听任错误决策不良后果的出现和发展。当然,在这些恶意经营行为背后,一定有经营者个人的“好处”。所以,从根本上讲,恶意经营是经营者假公济私、损公肥私的渎职犯罪。

通常,有恶意经营行为的经营者总是用经营失误来为自己辩解。他们这样说,是故意模糊恶意经营和经营失误的界限,以掩盖其经济犯罪的实质。其实,恶意经营和正常的经营失误是性质完全不同的两种经营行为。在正常情况下,经营者不可避免地会有这样或那样的经营失误,并使所有者的利益蒙受损失。但是,在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中,由于经营者的能力不足,或者经营环境的不确定性,导致企业蒙受损失时,企业经营者要把事情做好的主观意愿是没有疑问的,更主要的是,经营者本人不曾从企业的损失中得到任何个人的好处。这种好人做错事的情况,才属于正常的经营失误。这里,经营者个人是否从中谋取私利是判别恶意经营和正常经营失误的根据。

在国有企业发生的各种腐败行为当中,危害最大的是恶意经营。恶意经营不同于一般的腐败,它由掌管经营大权的企业经营者实施,常常披着合法经营的外衣,不容易被怀疑。恶意经营常常涉及到巨额资金,给企业带来的损害也远远超过一般干部的多吃多占,小偷小摸。恶意经营又不同于贪污公款,只限于在帐面上审计,几乎根本发现不了恶意经营的痕迹。即使东窗事发,恶意经营者也常会找到各种借口来为自己开脱罪责。所以,恶意经营的这种危险性、严重性、隐蔽性、模糊性使我们对它的防范和惩治更为困难。

当全社会都看清恶意经营是最为严重的经济犯罪活动时,彻底治理它的时候就不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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